为加强分院制度化建设,保证分院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分院管理的纪律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分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维护分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分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贵州省及学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分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勤原则
1、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与学院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等不能上班的人员,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2、分院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
3、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升晋级、调资等重要依据之一,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各种假期的规定及假期计算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请假程序
1、教职工请假时,必须向分院院长及书记请假。
2、教学和实验室人员准假后,本人要经有关部门调整安排好教学任务后方可离岗。否则,出现教学事故,仍要追究其责任。
3、教职工请假因故需要续假的,一般应在原假期未满之前,写出续假申请,按准假权限报请审批。如属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办续假手续,但要事先报知,并保持通讯(信)联系。
第五条:请假审批权限
1、教职工因私事请假两天(含两天)以内的,由分院审批。请假两天以上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经部门审批后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旷工及处理。
1、有下列情况的按旷工处理。
(1)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岗以及假期已满或续假未获批准的。
(2)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3)按作息制度上班迟到或早退在1小时(含1小时)以上或不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的,以及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不上课一节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的。
第七条 附则
1、 本文有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因上级有关规定的修改而造成与其不相符的,按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