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签收、登记
(一) 学院公文均由分院办公室统一签收,并负责登记,送分院领导批阅、传阅注意保密。
第二条 承办
(一) 各办公室收到批办公文后,应抓紧办理,紧急重要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不得积压公文。
(三) 一切经分院办公室登记后的公文在各办公室传阅、办理完毕后,均须送回分院办公室。
第三条 按《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执行。
第四条 对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而需销毁的,按《公文处理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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