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组通字[1994]1号)《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流动党员是指离开学校,已经毕业或在外社会实践的学生党员。
二、 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必须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原因、外出时间、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进行造册登记。
三、 党支部对外出党员必须进行行前教育:(1)要求持党员证明信的外出党员必须主动与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2)要求流动党员在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按期交纳党费,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3)要求流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电话、网络、书信或专程回来等,每三个月至少一次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4)要求党员外出返回原学校时,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四、 党支部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流动党员继续保持联系,跟踪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
五、 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经当地或单位党组织同意,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
六、 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内,或超过六个月但无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原则上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有条件的也可持党员证明信,在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七、 流动党员参加党内选举,办理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应在转入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以及其他未持证外出的,则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外出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并由上级党委批准,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九、 流动党员参加民主评议、除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外,应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开展民主评议时,党支部应将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与党支部联系的情况报告本支部党员。
十、 预备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外出期间,在积极参加所去单位党组织生活的同时,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预备期满,应向学院党委提出转正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要通过各种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十一、 流动党员外出返回后,各支部要认真检查并听取党员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详细了解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十二、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应按自动脱党处理。若党员汇报外出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十三、 对持党员证明信的外出流动党员,支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应在验证后及时将其编入党小组,同时报学院党委备案。
对接收的外来党员,要同本支部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对外来党员的现实表现情况,党组织应如实地、负责地为外来党员原所在在党组织提供。
十四、各支部要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学院党委每半年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状况,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并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使我院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